每日一警·第七十期:将公款私存私放
“身未动 心已远 廉相伴 警先行”
##每日一警·第七十期##
将公款私存私放
简释
所谓私存私放公款,是指将公款存放在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私存私放公款是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而且容易掩盖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为一些不合理开支、公款送礼等挥霍浪费行为提供土壤,也容易为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违纪违法创造条件,引发腐败犯罪。
提醒
公款私存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公款私存往往形成收支不入账、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行为,严重违反了财经法规,给那些伺机违法乱纪的人提供了机会,致使私吞存款和利息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导致侵占、贪污公款等犯罪行为。把财政资全转入个人名下后,掌管这些资金的人一旦有非分之想携款潜逃,必然会造成国家资全大量流失,给国家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单位有了可以随意支配的资金,就会乱发奖金、补贴,就会导致领导或经办人员私欲膨胀,就会助长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等不正之风。因此,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公款私存。对违规存放的,要及时纠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对私存私放公款后又随意支配、挥霍浪费、挪用侵占的,更应当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
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