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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关系转接程序详解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08 12:16:01     编辑: 组工干货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要将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以下简称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以下简称流动党员活动证)。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系指狭义概念。

(一)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居住地等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同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凭证。党员临时外出时,持党员证明信以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党员临时外出时间六个月及六个月以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可以据此证明自己的党员身份,在所去地区或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是,其党组织关系没有从原所在党组织转移出去,他们在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中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仍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也是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凭证,其作用与党员证明信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1)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但外出地点不确定,或长期外出但因外出地点和时间不确定等原因暂时无法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2)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向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

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和考察等,时间在三个月及三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1.接转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基本程序

需转移组织关系时,经党组织批准方可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党员本人持由其所在党组织开出的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到有关党组织办理转移手续,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党组织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涂改更正,须加盖更正章。要写明党员转出和接收单位的全称,要用大写字注明党费交至月份。要根据被介绍人的实际情况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集体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应附党员花名册,并加盖党组织的印章。

2.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①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②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③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上所记载的有关内容。④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2)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①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支部,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②将接收党员的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③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④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到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3.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的要求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地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特殊情况下的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1)复员、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安置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保存在县级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军人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2)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的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一时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还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

(3)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收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干部、职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4)恢复党籍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错被开除党籍的党员,经复查改正并恢复了党籍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分三种情况办理:①被恢复党籍的同志仍在原单位的,应通知本人参加组织生活,不必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②不在原单位的党员,由作出恢复党籍决定的单位出具盖有区或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公章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连同恢复党籍的决定,一并转到申诉人现所在单位党组织,由现所在单位党组织通知申诉人,并编入党支部过组织生活;③申诉人已死亡的,由原单位党组织将改正结论和恢复党籍的决定通知其生前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家属,不必转移组织关系。

5.接转组织关系必须注意的其他问题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要统一印制和管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印制与保管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印制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工本费和发证手续费。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方可销毁。

(2)妥善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丢失的问题。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党员的党组织,说明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流动党员丢失流动党员活动证,也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3)党员自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应及时转移。党员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纪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要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预备党员要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如系经办人员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作废,由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4)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关系。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活动。

(5)党员流动中的组织关系办理。在党员流动中,党组织与党员都必须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单位与单位或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和互谅互让精神,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协商达不成共识的,应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6)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组织关系介绍信:

流动党员活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