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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补充(补偿)责任规定的理解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24 13:01:08     编辑: 法苑一滴水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及特点。

侵权责任中,数个侵权人,因为共同的目的、共同的过错、共同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侵权人应共同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侵权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合同约定。


二、《民法典》多数人侵权中连带责任条款的梳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涉及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条款:

(1)1168条 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1169条 教唆帮助他人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3)1170条 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承担连责任。

(4)1171条 分别实施充足原因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

(5)1195条 网络侵权行为接到通知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承担连带责任。

(6)1197条 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7)1211条 交通事故中挂靠机动车的连带责任

(8) 1215条 交通事故中盗抢机动车人与机动车使用人的连带责任。

(9) 1241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0) 1242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定义及特点。

共同侵权中,数个侵权人在对外责任承担上,和连带责任一样,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但由于存在第三人作为终局的责任承担者,债务人承担债务后可以向终局的责任承担者追偿。但债务人之间无法像连带责任一样相互追偿,故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还包括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即责任人仅承担与自己过错相适应部分的比例责任。《民法典》中表述为“相应的责任”。一般先有直接责任人的规定,再次才有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权利受偿,规定的一种叠加责任。但权利人实际获得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应赔偿数。


四、《民法典》多数人侵权中不真正连带责任条款的梳理。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涉及承担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条款:

(1)1169条 教唆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承担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

(2)1189条 委托监护中,受托人有过错的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

(3)1191条 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有过错的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

(4)1193条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指示选任有过错的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

(5)1209条 机动车事故中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

(6)1212条 机动车事故中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

(7)1256条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涉及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条款:

(1)1203条 生产者、销售者的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

(2)1223条 医疗产品缺陷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3)1233条 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4)1250条 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五、《民法典》多数人侵权中补充(补偿)责任规定条款的梳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多数人侵权责任中,除了规定有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外,还规定有补充(补偿)责任。《民法典》中补充(补偿)责任的具体条文是:

(1)1192条第2款 提供个人劳务中因第三人侵权,接受劳务方承担补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1198条第2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保义务,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应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1201条 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教育期间受到第三人侵权,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六、补充(补偿)责任规定的理解。

1,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其侵害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体现了侵权法自己责任的原则。第三人具体明确时,应当首先由第三人承担全部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第三人下落不明、难以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的损害无法得到赔偿,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 补充责任意味着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责任是有顺序的。

一般在第三人下落不明、难以确定或确无赔偿能力时,才要求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同时起诉第三人和承担补充责任人的,首先判决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补充责任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一定比例。

4,“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相应是有比例的,按过错大小承担,但比例不应超过50%。

5,在执行程序中要注意首先执行第三人的财产,在第三人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才能执行承担补充责任人的财产。

6,补充责任也是一种叠加责任,权利人获赔的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总额。